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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通告
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,规范市场经营秩序,为市民提供安定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,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》的要求,特通告如下:
一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滞留在铁东区内的传销人员要立即停止传销违法行为,传销团伙和居住窝点要立即解散,自行返回原籍。
二、对仍然执迷不悟、滞留不归,在铁东区内继续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,按照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对一般传销参与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;对介绍、诱骗、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者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头目,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位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、培训场所、货源、保管、仓储等便利条件,违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严禁将房屋租赁给传销人员使用。
四、房屋租赁中介组织必须实行登记注册制度,要登记出租和承租双方的姓名、单位和身份证号码,同时查验房屋出租人的房照、房屋使用证等合法手续。违者依法惩处并责令其退出房屋租赁中介市场。
五、铁东区内的各界民众要自觉抵制、积极举报传销违法行为,形成群防群治、全社会都来打击传销的氛围,共同建设铁东区平安和谐的美好家园。
举报电话
铁东区“打传”领导小组办公室:3518735
铁东区工商分局:5087010
铁东区公安分局:3386719 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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