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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平市铁东区项目建设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

   为促进铁东区经济大发展、快发展,加大项目建设、招商引资工作力度,鼓励境内外合法组织和个人为我区经济发展引荐投资项目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一、奖励条件

    1、符合国家产业、环保等政策要求。

    2、项目落户铁东区,税收缴入铁东区地方财政金库。

    3、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、当年缴税入铁东区地方财政金库2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(含该项目的第二年续建工程);新增年缴铁东区地方财政金库税金1万元以上的商贸项目(多户累计超过1万元,按1户计算)。

    4、当年新增对铁东区财政有收益的公益项目、房地产项目。

    二、奖励对象

    在引进项目、资金、设备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引荐人),经确认后,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为项目(含工业、农业和三产)的第一引荐人,引荐人是两人以上的,其奖金分配由引荐人自行商定。
    三、奖励标准
    1、引进的工业项目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,按实际投资到位额度的1‰奖励;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,按实际投资到位额度的1.5‰奖励;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按实际投资到位额度的2‰奖励;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按实际投资到位额度的2.5‰奖励;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按实际投资到位额度的3‰奖励;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按实际投资到位额度的3.5‰奖励;7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,按实际投资到位额度的4‰奖励;9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,按实际投资到位额度的4.5‰奖励;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,按实际投资到位额度的5‰奖励。投资到位数额巨大(2亿元以上项目)、科技含量高、缴纳地方财政收入高或引进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企业,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奖励。

 

    2、新增的商贸项目按当年实际缴入铁东区地方财政金库额的15%奖励;新增的公益项目、房地产项目按当年实际缴入铁东区地方财政金库额的10%奖励。

    3、对在铁东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,属于铁东区财政收入口径,但税收没有纳入铁东区地方财政金库的,经协调纳入铁东区地方财政金库的,按当年入库额度的10%奖励。

    4、对乡镇、街道、机关、区直事业单位,按完成新增项目个数、招商引资额度予以奖励。

    (1)凡超额完成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任务,并增加一个1000—2000万元项目的,区委、区政府予以表彰,授予项目建设、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;对增加1个2000—3000万元项目的,授予项目建设、招商引资模范单位荣誉称号;增加2个3000万元以上项目或一个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,授予项目建设、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,同时可申报个人、集体记功,并根据情况推选各级劳动模范。

    (2)对在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中,超额完成任务较多,为区财政贡献较大的,奖励单位必要的交通工具,奖励个人外出学习考察,或安排资金助其完成学历教育。

    5、凡单位和个人争取到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,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补助资金到位额1‰—8‰给予奖励。

    6、凡单位和个人引进国内外无偿捐款(政府间捐赠除外),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捐赠款额的10%给予奖励(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)。

    7、对项目建设、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乡镇、街道、机关、区直事业单位的干部,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,优先提拔重用。

    四、附则

    1、本办法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。过去出台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。

    2、违反本办法,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,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,追回全部奖金,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
    3、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小组负责解释,如遇特殊情况,“一事一议”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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